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长沙清溪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望民保字第01851号
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701。
法定代表人谭震,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长沙清溪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商业广场1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山塘村宁家屋组5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清溪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清溪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申请人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清溪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长沙清溪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XX刚所有的座落在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00号兴泰公寓2栋804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51.54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