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2民初75号
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严烨,董事长。
被告***。
被告**。
被告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为湖南省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