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13642号
原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周承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长城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花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消长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北花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消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花园公司支付服务费230067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消防验收技术服务合同》,结算金额为340000元。北花园公司至今尚欠230067元未支付。
北花园公司辩称,同意中消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北花园公司认可欠付的金额,但现在支付不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7月18日,中消长城公司与北花园公司签订《消防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为北花园公司相关项目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服务费用340000元。中消长城公司提交消防意见书及微信记录,以证明北花园公司尚欠230067元未支付。北花园公司予以认可,但称现无力支付。
审理过程中,中消长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北花园公司名下价值2300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京0105财保xxxx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花园公司名下招商银行1109xxxxxxxxxxx_xxxxx银行账户,保全期限为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
本院认为,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本案中,中消长城公司主张北花园公司尚欠230067元未支付,北花园公司予以认可,结合中消长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中消长城公司要求北花园公司支付服务费230067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2300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被告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被告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