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999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77707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冶庆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821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竞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4412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竞天公司)、山东竞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竞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自愿撤回对上海竞天公司、山东竞天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计178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