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浦执字第2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2)浦执字第288-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