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三康亚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2)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37号

  原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申,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康亚洲有限公司(3COMASIALIMITED.)。
  法定代表人李新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天科技)诉被告三康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康亚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竞天科技于200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竞天科技的委托代理人徐申,被告三康亚洲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竞天科技诉称:1999年初,原福建省数据局为福建省163扩容工程,要求案外人福建实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实达)提供三康亚洲制造的网络设备。同年8月20日,三康亚洲的上海办事处与福建实达签订了《福建省163扩容工程(网络部分)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三康亚洲在该《备忘录》中承诺:向最终用户(注:原福建省数据局)免费提供M40快速以太网模块(以下简称M40模块)共三十五块,若不能兑现或不能按时兑现,则由三康亚洲视损失程度给予一定补偿。
  当时,由于三康亚洲不能在中国内地进行经营活动,且竞天科技是三康亚洲在中国的代理商,于是,在同年9月28日,由竞天科技与福建实达签订了《3COM网络设备供货协议》(以下简称《供货协议》),该协议约定:竞天科技向福建实达供应3COM网络设备,具体由竞天科技委托案外人香港豪方有限公司向福建实达的代理人CHINASTARTGROUP(H.K)CORPLTD(以下简称香港CSG公司)供货;金额为1,179,430美元;三康亚洲向最终用户赠送M40模块,若三康亚洲未履行,竞天科技有责任确保落实。三康亚洲的代表丁强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字。
  在具体履行中,1999年11月12日竞天科技根据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的指令,向3C0MASIAPACIFICRIEPTDLTD.(以下简称三康亚太)发出定单,要求三康亚太提供《供货协议》中所约定的全部网络设备。福建实达将其代理人由香港CSG公司改为FORTUNEJETINTERNATIONALLTD.(以下简称FJ公司)。12月8日,FJ公司申请开立了编号为GDBOSA99036、收益人为香港豪方有限公司、金额为1,179,430美元的信用证。12月18日,香港豪方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编号为E-01-R-60171BTB、收益人为三康亚太、金额为784,609.50美元的信用证。12月25日,《供货协议》中所约定的网络设备(除M40模块)在美国发运。12月28日,香港豪方有限公司向FJ公司开出商业发票和装箱单。2000年1月14日,三康亚太收款后向香港豪方公司开出商业发票。
  嗣后,由于三康亚洲未将M40模块送给最终用户,为此,在2000年10月16日,三康亚洲与中国电信集团福建省电信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信公司)签订了《福建省163扩容工程网络部分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三康亚洲用SWITCH4007替代M40模块。
  《补充协议》签订后,三康亚洲仍未履行。于是,福建实达向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竞天科技返还货款151,200美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物系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判决竞天科技交付M40模块或返还货款151,200美元。竞天科技不服原判,曾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判决生效后,竞天科技已向福建实达支付了货款,承担了一审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270,865元。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赠品M40模块最终应由三康亚洲履行,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康亚洲返还竞天科技因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支付的货款151,200美元,赔偿竞天科技的经济损失(部分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33,300元。
  竞天科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代理商证书》,证明竞天科技系三康亚洲在中国内地的代理商的事实;
  2、《供货协议》和《附件》,证明竞天科技与福建实达的买卖合同关系;
  3、《备忘录》,证明三康亚洲在《供货协议》已承诺赠与福建实达M40模块共三十五块的事实;
  4、2000年10月16日的《补充协议》,证明三康亚洲与福建电信公司约定用SWITCH4007替代M40模块;证明三康亚洲是M40模块的实际赠与人的事实;
  5、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经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经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2)鼓执申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证明竞天科技已向福建实达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和承担了诉讼费。
  6、证人丁强的证词:丁强在2001年1月前是三康亚洲的销售经理,受三康亚洲的委托,参与了福建省163网络扩容工程,并签署了《备忘录》和《供货协议》及《补充协议》,赠与M40模块是经过三康亚洲同意的。
  7、编号为GDBOSA99036的信用证,竞天科技的定单,编号为E-01-R-60171BTB信用证,香港豪方有限公司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三康亚太的商业发票。证明交易过程的事实。
  在本院审理中,三康亚洲辩称:1、除竞天科技的定单外,对竞天科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当时,丁强虽是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的职员,但是三康亚洲对丁强的上述签字行为,不清楚。丁强的签字行为应认为是其个人行为,不能认为是三康亚洲的行为;3、对竞天科技所述的《供货协议》的整个交易过程和事实无异议;4、根据竞天科技所述的交易过程和事实,供货方应是三康亚太,或三康亚太和三康亚洲;5、M40模块的实际赠与人应是竞天科技,而不是三康亚洲。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6月1日,经三康亚洲授权,竞天科技成为“三康公司授权网络系统集成商”。
  1999年8月20日,福建实达(甲方)与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乙方)签订了《备忘录》,该《备忘录》第二条载明:乙方承诺向最终用户免费提供M40模块共三十五块,若不能兑现或不能按时兑现,则由乙方视损失程度给予甲方一定的补偿。
  1999年9月28日,竞天科技与福建实达签订了编号为9909GT1001S006的《供货协议》和《附件》,约定:竞天科技向福建实达供应3COM网络设备,具体由竞天科技委托案外人香港豪方公司向福建实达的代理人香港CSG公司供货;协议金额为FOB,计1,179,430美元(包括货物价、集成服务费、一年保修费);交货地为:美国旧金山港;赠送产品M40模块(金额为151,200美元)、和赠送产品SWITCH3900(金额为47,970美元)由三康亚洲负责运抵最终用户现场,竞天科技有责任确保落实,若三康亚洲不能履行,由竞天科技负责;如协议内容与双方确认的L/C条款有冲突之处,以L/C条款为准。在三康亚洲上海代表处任销售之职的丁强,在该协议的“制造商”栏下签了名。
  《供货协议》和《附件》签定后,竞天科技的受托人香港豪方有限公司向福建实达的受托人FJ公司,交付了《供货协议》和《附件》中除M40模块外的所有网络设备,FJ公司则向香港豪方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2000年10月16日,(甲方)福建电信公司(注:福建电信公司是原福建省数据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乙方)三康亚洲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由于M40模块研发计划取消,致使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采用SWITCH4007替代M40模块;三康亚洲承诺在最终验收前将所有设备运抵现场,并负责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福建电信公司和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均在《补充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丁强还在该《补充协议》上签了名。
  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最终用户仍未得到M40模块的替代品SWITCH4007。为此,福建实达于2001年7月,向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竞天科技继续履行M40模块的交货义务或向福建实达返还货款151,200美元。同年11月2日,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竞天科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M40模块交付福建实达,若不能履行,则应赔偿福建实达的经济损失151,200美元;诉讼费人民币16,300元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7,000元由竞天科技承担。竞天科技不服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三康亚洲是M40模块的实际赠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康亚洲不是上述《供货协议》的签约主体;M40模块的对价完全体现在《供货协议》的总价之中;福建实达有选择竞天科技承担不交付M40模块责任的权利。于2002年3月11日维持了原判。同年4月19日,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从竞天科技的帐户中扣划存款人民币1,270,865元。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丁强在《备忘录》和《供货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1、竞天科技是三康亚洲在中国内地的代理商;丁强签字时,其在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任销售之职。2、在《补充协议》上,不仅有丁强的签字,还盖有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的公章,且三康亚洲至今未提供该公章系丁强私自加盖的证据。3、《备忘录》、《供货协议》和《补充协议》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的目的就是为“福建省163网络扩容工程”提供网络设备;事实上,这些网络设备(除M40模块外)也已交付给了最终用户。上述事实,证明三康亚洲对《备忘录》、《供货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缔约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此,对三康亚洲所持丁强的上述签字是个人行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丁强的上述签字应属职务行为,代表了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
  二、关于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在委托竞天科技向福建实达销售网络设备中,是否包括了赠与M40模块的内容的问题。1、根据《备忘录》上所记载的内容,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在签定《备忘录》时,就有向最终用户赠与M40模块的明确的意思表示。2、《供货协议》的合同相对人虽是竞天科技与福建实达,但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丁强在《供货协议》上签字,因此,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对《供货协议》中“赠送产品由三康亚洲负责运抵最终用户现场”的约定内容,应该是明知的。3、当最终用户因未得到M40模块而提出异议时,是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与最终用户签订了《补充协议》,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在该《补充协议》中明确表示用SWITCH4007替代M40模块。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不仅对《供货协议》约定内容的明知,同时也说明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在委托竞天科技向福建实达销售网络设备中,包括了赠与M40模块的内容。
  三、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是三康亚洲的派出机构,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对外形成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由三康亚洲享有和承担。在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未向最终用户赠与M40模块时,按照中国内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福建实达可以要求竞天科技的委托人三康亚洲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供货协议》的签订人竞天科技承担责任。现福建实达要求竞天科技承担责任,符合根据中国内地的有关法律规定。且福建实达要求竞天科技履行赠与M40模块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已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四、关于三康亚洲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三康亚太虽是网络设备的供货方,但是,鉴于竞天科技是根据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的指令而向三康亚太发出网络设备的定单;三康亚太未交付M40模块;三康亚洲和三康亚太均为美国三康公司的下属公司,两者密切关系;最终用户提出异议后,三康亚洲又明确表示其用SWITCH4007替代M40模块。所以,三康亚洲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竞天科技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非自己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竞天科技在向福建实达支付了人民币1,270,865元,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以受托人的身份向委托人三康亚洲进行追偿,符合中国内地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此,本院应予支持。
  五、关于竞天科技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竞天科技向福建实达支付了人民币1,270,865元含一审诉讼费,承担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2)榕经终字第15号民事案件的上诉费人民币16,300元,故竞天科技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已承担经济责任,共计人民币1,287,165元。由于竞天科技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均以人民币结算,因此,竞天科技在向委托人三康亚洲进行追偿时,也应以人民币结算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康亚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270,865元。
  二、被告三康亚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6,3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9元,由被告三康亚洲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三康亚洲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南
  审  判  员 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 崔学杰
  书  记  员 黄  莹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