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1128执125号
新田县金陵镇千马坪瑶族村民委员会、***、**坤、***、***、***、***、***、***、**发、***、***、**姣、***、**发、: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湘1128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由新田县金陵镇千马坪瑶族村民委员会支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595000元;
由***、**发、***、***、***、***、***、***、**姣、***、**坤、***在接受异地安置建房后在各异地安置住房占鸡公嘴村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建筑工程中的份额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即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25000元,由**坤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65000元,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25000元,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5000元;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45000元,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5000元,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65000元,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5000元,由**发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55000元,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25000元;由***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25000元;由**姣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85000元;
由***、***(已故)在接受异地安置建房后在其异地安置住房占鸡公嘴村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建筑工程中的份额部分,由***承担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给付85000元;
由**发在继承被继承人***接受异地安置建房后在其异地安置住房占鸡公嘴村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建筑工程中的份额部分即8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责任;
向湖南省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担申请执行费83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行
户名:新田县人民法院
账号:6080********-0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签章]
本院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旁邮编:425700
联系人:**联系电话:074647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