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2218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2019年4月24日,通知反诉原告缴纳反诉费。反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反诉原告***未按期缴纳反诉费,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