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2987号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甘肃省酒泉人。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4月25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单。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