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5民初858号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办事处北塔村37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新民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54岁,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男,60岁,汉族,四川人,家庭住址不详。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保证金35万元并承担利息131250元、支付各项损失10万元;2.请求被告***归还5万元;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经***介绍投标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标的天紫大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原告应被告要求先后给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给被告***交纳5万元,后因被告原因终止了协议,约定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前退还原告50万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但其公司实际负责人**仅退还原告15万元,故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了关于本案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我院提起对本案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