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902执43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办事处北塔村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1178289008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酒怀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3224226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甘0902民初6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50000.00元,执行费5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19日、2023年3月2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