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02民初1052号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小江湖街道塔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村村委会副书记。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砂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9元,由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