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5595号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办事处北塔村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117828900864。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某,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