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0902民初614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办事处北塔村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117828900864。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酒怀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322422684。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805335.28元;2.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利息148584.36元(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年利率8.2%);3.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违约利息按照年利率8.2%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4.被告支付提前撤场的可得利益损失50000元;5.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具有优先支付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钢结构厂房2栋,承包总价款为1616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因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2018年4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完毕工程进度款后,通知原告开工,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核算,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105335.28元,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剩余805335.28元至今未支付。双方因协商支付事宜无果,引发纠纷。
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损失共计161600元;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1份,合同对工程概况、工期、价款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在实际施工时,反诉被告存在严重的施工技术障碍,导致工程不合格,我公司又委托他人返工。现因无法协商,引发纠纷。
本案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90000元,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钢结构修复费用40000元,上述费用双方互顶后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于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被告如有一期不按时支付,原告可申请被告一次性支付下剩工程款;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以相互抵顶后的下剩工程款为本金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若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时间按时支付,按年息8.3%支付下剩工程款的利息;
三、原、被告双方缴纳的鉴定费由各自承担;
四、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最后一次付款日同时交付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已完工的土建的工程资料,该资料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仅负责其公司的签字盖章,其他单位的签字盖章手续由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若因被告的原因没有办理监督手续造成的后果由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签订本协议后,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再不负责,由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6918元,由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766元,由被告酒泉马记手工挂面生态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