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7760号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小江湖街道办塔北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117828900864。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窦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