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356号
申请人:***,女,194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平,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2号写字楼19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涛,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邵武,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朱先锋为申请人***提供自有房产[娄房权证娄底字第S××8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