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79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夏。
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188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618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