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7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夏。
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签订的《交通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编号20190408)于2021年3月1日解除;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多支付的材料款81597.61元;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24479.28元;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金1000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2年8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对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分别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38668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3866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 钢
审 判 员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