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保350号
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社区六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351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案件提供保全。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