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81财保200号 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社区六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351819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35181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1487.59元,由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