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柏枝林社区六一路第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办事处***社区太子庙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81执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