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851号之二
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陆路******>
法定代表人:张正堂,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审理中,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