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851号
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陆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陆路******>
法定代表人:张元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人民币345,0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