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德智能大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425号
原告:***能大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潘伟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乒,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妍君。
原告***能大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大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27元,减半收取计9,313.50元,由原告***能大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永华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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