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海峰与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峰,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戴哲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000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香逸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莲花山路517弄香逸湾小区。
上诉人王海峰与被上诉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香逸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8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李伊红
审 判 员 姚 敏
审 判 员 周 喆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娟子
书 记 员 倪卓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