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某某、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执保1056号 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8292.2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938292.2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938292.2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