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436号
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醴泉路恒茂凯旋城2栋205室。
法定代表人:黄佳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山能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91号山投大厦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王信达,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山能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山能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43253.15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山能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3.1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