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山能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山能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山能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西山能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支付3717147.78元。2023年5月25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1.2023年5月27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预处罚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2023年5月29日两次通过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的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于2023年6月6日委托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车辆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3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6月1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发布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5.2023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截至2023年6月29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3717147.7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717147.78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