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民终2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君,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常谋,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先平,女,汉族,住醴陵市,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醴陵市老龙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初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保,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易正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汝佳,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万平,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安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史廷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房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成红,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老龙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承租方请求出租方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一审法院将一个法律关系分两案(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处理不当,应当按合同纠纷审理本案。且本案对租赁物塔吊倒塌的原因进行鉴定时上诉人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存在瑕疵,对租赁物塔吊倒塌的原因及责任没有查明。对建设方的监理公司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诉讼费12222元、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老龙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诉讼费2223元、上诉人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正初)预交二审诉讼费13800元、上诉人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二审诉讼费14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艳辉
审判员 赵庆华
审判员 阳桂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姜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