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老龙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醴陵市老龙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81民初2274号
原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君,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省醴陵市老龙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初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刘义保,均系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非诉讼处理、调查取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或和解款项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老龙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诉讼请求在另案中一并诉讼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2358元,减半收取6179元,由原告醴陵市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高尚
人民陪审员  张春来
人民陪审员  王余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