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破申24号
2018年7月11日,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公司)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漫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杰盛公司在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漫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前已由XXX公司吸收合并,并经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另,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漫顷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并非本院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本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漫顷公司设立于2002年8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奚佳,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XXX号X幢X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股东为范奚佳(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徐XX(认缴出资额为30万元)和方XX认缴出资额为3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2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企业状态为在营。
杰盛公司诉漫顷公司、方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因漫顷公司、方XX未履行生效判决,杰盛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漫顷公司、方XX支付工程款202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7,274元。经执行,未查明漫顷公司、方XX有银行存款,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杰盛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漫顷公司、方XX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状况。因漫顷公司、方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6)沪0113执XXXX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7月11日,杰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转破申请,要求对漫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遂决定将漫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另查明,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对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作出虹国资委(2016)15号《关于上海新虹口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原则同意XX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X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吸收合并XX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杰盛公司。随后,XXX公司与杰盛公司签订《关于上海X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合并形式为:按国资委文件要求,吸收合并存续公司为XXX公司,注销公司为杰盛公司;XXX公司全额吸收杰盛公司的资产、股权(含对外全部投资)及债权债务;合并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均由XXX公司承继,所涉善后事宜也由XXX公司负责处理。2017年1月19日,杰盛公司经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
不受理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漫顷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晓青
审 判 员 胡 莎
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
书 记 员 王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