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漫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3执61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漫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方伟君,男,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漫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漫顷科技有限公司、**君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2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7,274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未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状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沪011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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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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