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717号
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4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742元,由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