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勇杰,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严勇杰诉被告上海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劳人仲(2013)通字第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君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勇杰诉称,其1983年3月30日在虹口区住宅公司混凝土制品厂工作时右眼受伤,应属于工伤事故。当时由于单位阻扰,未能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几经变迁,现已变更为被告单位,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认定原告右眼伤残是属于工伤事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现原告起诉要求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严勇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