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81民初3565号
原告: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
负责人:肖佳云。
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祥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株洲三和金盛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优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海波
书 记 员 谭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