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1525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金福达建筑器材租赁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对门组原食品站旁,组织机构代码MA4LQM24-0。
经营者:***,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沿溪镇金玉国际小区H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18420005-7。
法定代表人:罗冬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金福达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渡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000元的财产,并购买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2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浏阳市官渡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