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金福达建筑器材租赁行、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1525号之二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金福达建筑器材租赁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对门组原食品站旁,组织机构代码MA4LQM24-0。
经营者:***,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沿溪镇金玉国际小区H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18420005-7。
法定代表人:罗冬初。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金福达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元。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