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市佛教协会。
被执行人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佛教协会、浏阳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浏阳市佛教协会、浏阳市***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8114.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浏阳市佛教协会、浏阳市***银行存款208114.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