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

某某、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民初9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磨大霞,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交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185843978L。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至芷江张家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597598841Y。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至芷江张家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湘1226民初97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和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至芷江张家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共计345093元人民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和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至芷江张家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共计345093元人民币。
案件申请费2245.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明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云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