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保54号
申请人:***,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皂角塘村12组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磨大霞,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交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185843978L。
法定代表人:焦志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至芷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597598841Y。
法定代表人:曹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至芷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45093元人民币。若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的账户存款不足,则剩下的金额从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至芷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银行账户中补足冻结至345093元人民币。申请人***出具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保险金额为345093元人民币的保单(保单号:022143052201040200000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和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至芷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共计345093元人民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小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