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9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交通街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185843978L。
法定代表人:焦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绍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白富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交通运输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932997997。
法定代表人:杨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白富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白富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少红
审判员 李彦鸿
审判员 毛 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