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民初1214号
原告:***,,住湖南省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友,系麻阳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焦志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琴,系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3.95元,减半收取计361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滕晓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 琴
书 记 员 郑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