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

(2020)湘1226民初1214号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民初1214号

原告:***,,住湖南省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友,系麻阳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焦志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琴,系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3.95元,减半收取计361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滕晓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 琴

书 记 员 郑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