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9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江**兴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7074422677。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住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交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185843978L。
法定代表人:焦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兴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江平
审判员 李彦鸿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