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底市娄星区水洞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市消防支队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邹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冠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南侧黄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冠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98号自编一、二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冠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徽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