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2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

经营者:周水明,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本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公司员。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于2020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之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于2020年9月17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对此,我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进行执行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勇

审判员 谢根伟

审判员 钟群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