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16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现住泸溪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现住泸溪县,与***系夫妻关系。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永健,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现住泸溪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
法定代表人:刘本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云龙,该公司股东。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31民终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平审判员*程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