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121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桂许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祁民(2)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