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文定国与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1民初2360号
原告:文定国,男,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告: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桂许龙,总经理。
原告文定国与被告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文定国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定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定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文定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