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1民初2360号
原告:文定国,男,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告: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桂许龙,总经理。
原告文定国与被告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文定国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定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定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文定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