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02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许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瑞翔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X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