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5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37年4月7日,住湖南省祁东县。系**徕之父。
原告***,女,汉族,生于1937年5月14日,住湖南省祁东县。系**徕之母。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1日,住湖南省祁东县。系**徕之妻。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祁东县。系**徕之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人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6元,减半收取3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